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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更新时间:2020-11-13 16:09:00点击次数:15399次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明确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

二、国务院国资委、河南省国资委制度建设情况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87月出台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与河南省财政厅于20176月联合出台了《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175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程序、附则等八个部分。

(一)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出台的目的,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二)责任追究范围。从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产权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担保活动、风险管理、境外投资等12个方面说明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资产损失认定。主要包括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及认定依据。按资产损失金额或者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将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主要包括经营投资责任的分类及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工作职责,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责任追究处理。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 、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发生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方式,以及需要从重处理或者从轻处理的情形。

(六)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七)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明确了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说明了每个程序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限。

(八)附则。要求相关市属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明确了办法开始实施的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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