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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洛阳市国资委贯彻“三重一大”事项...

更新时间:2015-05-08 15:17:00点击次数:20336次

洛阳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

洛阳市国资委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洛国资党〔200925

各市出资企业、委属各企业、机关各科室:

现将《洛阳市国资委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在依法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努力提高决策水平。

附:《洛阳市国资委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中共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9518

附件

洛阳市国资委贯彻“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构建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根据中共洛阳市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洛发〔200846号)精神,现就本系统各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依法依纪、科学、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切实在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公司报告或经公司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的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4、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及调整;

6、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7、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8、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9、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0、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

11、其他关系到本单位、本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主要事项。

1、市国资委党委、企业党委管理的干部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重要奖惩等事项;

2、后备干部的管理,以及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企业的实现形式;

3、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4、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属二级子企业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5、其他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事项。

1、市出资企业(控投)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方案、市国资委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委托理财、融资、担保项目,以及 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3、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4、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5、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事项。

1、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2、涉及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内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4、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5、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6、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7、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选拔任用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多个科(处)室的,牵头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委(行政)会议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党委(行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行政)主要领导确定,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由党委、行政分管领导组织办公室或有关机构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党组织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处)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党组织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要以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推荐、提名干部或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列席会议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参加(列席)人员、具体审议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四、加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制度建设是各级领导班子落实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标志,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大举措,同时又是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

1、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日常工作内容。市国资委要根据工作职责,从制度落实、决策程序、工作执行上经常性地对监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且主动接受上级组织对 “三重一大” 制度落实情况的巡视督查。

2、把“三重一大” 制度落实情况与坚持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结合起来。坚持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不定期地以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3、把“三重一大” 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会前要就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上对班子、本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完善有关制度。

五、建立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

1、落实责任分工。市国资委党委按照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对委属企事业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负责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牵头工作,各业务科室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企业纪检监察、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内部审计等业务部门应按职责抓好组织协调,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把“三重一大” 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坚决执行《洛阳市企业领导人员“八个不准”规定》,接受上级组织询查、考核及干部职工的评议。

3、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文件和规定。要严格执行《洛阳市出资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洛国资〔2007171号)、《洛阳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暂行规定》(洛国资〔2007172号)、《洛阳市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洛国资〔200891号)等规范性制度,并对照有关文件要求查找存在问题,认真搞好自查自纠。

4、严格责任追究。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政纪条规,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给予企业领导职位禁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5、及时总结上报情况,适时开展调研活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本着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本着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努力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及时总结工作,各单位每半年向市国资委纪委书面报告一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年终,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要适时开展调研活动,在实践中注意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提出完善“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建议,确保企业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规范用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编辑:综合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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