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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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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票据审核

更新时间:2019-07-05 18:33:15点击次数:146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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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41021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事项类
职权名称 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票据审核
实施主体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条件 拟发行债券、票据的监管企业。
实施流程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核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企业内部决策文件、融资方案、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 3.出具意见责任:出具审核意见;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 企业融资项目请示文件 ;
2. 企业融资方案 ;
3. 企业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
4. 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6.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编号 承办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1 市国资委产权科 0379-63938582
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编号 监督投诉机构 联系电话
1 市国资委监察室 0379-63936613
2 110联动办公室 1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清单流程图

(编辑:hengkaik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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