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41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事项类
|
职权名称
|
监管企业财务快报、月报管理
|
实施主体
|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设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
2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监管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
实施流程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企业报送的财务快报、月报,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
审核
|
2.审核责任:对报送的财务快报、月报进行规范性审核。
|
汇总
|
3.汇总责任:对市属企业的财务快报、月报进行汇总、分析。
|
转报
|
4.转报责任:依据规定将汇总结果报送省国资委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办理期限
|
|
需提交的材料
|
1. 企业财务快报及分析 ;
2. 企业财务月报 。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市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资本运营科
|
0379-6391510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市国资委监督监察科
|
0379-63938300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清单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