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6-15 16:39 来源: 发布单位: 访问量:
2026年4月28日印发新修订的《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洛国资〔2026〕5号),以下简称《办法》,原2024年版办法同步废止。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业务规模扩张、管理模式不断优化,暴露出原责任追究办法存在追究情形不够完善、不良后果认定体系空白、处理方式与现行制度不衔接等问题。此次修订是立足监管企业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是健全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补齐国资监管制度短板的关键举措。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强化党的领导、完善追责情形、细化实操条款、落实容错纠错四大方面进行修改完善,核心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一是新增“坚持加强党的领导”部分,强化党内监督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原则。二是将原办法中“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调整为“其他不良后果”,扩大适用情形,为后续认定工作铺垫。
(二)责任追究范围。一是新增科技创新、金融业务、境外投资等追责情形,分别对应科研经费管理、金融合规、境外投资风险管控等要求。二是将原有的财务审计、担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分别整合并入产权管理、资金管理、金融业务等相关领域。
(三)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一是新增其他不良后果认定标准,实现非资产损失类违规追责有据可依,与资产损失共同构成完整责任认定体系。二是将不良后果按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级,分别对应涉事企业、行业或市属企业、国家和社会层面,并明确各级认定标准。
(四)责任追究处理。一是细化处理方式,新增影响期规定,按处理方式分别明确6 个月、1 年、2 年等职务晋升限制,明确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定义,细化裁量标准。二是优化薪酬扣减标准,一般资产损失或一般不良后果的薪酬扣减比例由原办法“10%-50%绩效薪酬”调整为“50%以下绩效薪酬”。三是健全容错免责,明确技术创新、先行先试、客观变化、履职尽责等6类可免予担责的情形,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三、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洛阳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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