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29 16:00 来源: 发布单位: 访问量:



《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监管,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市国资委对《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洛国资〔201817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共七章36条,主要包括总则、审计机构委托、审计工作要求、审计事项披露、审计意见处理、审计工作责任、附则七章。主要内容为:

一是为真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或授权监管企业在市国资委的监督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二是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洛阳市国资委“两双两必须”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市国资委监督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其他公开竞选方式进行。

三是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办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超过3年。

四是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括:(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四)市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五)企业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五是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六是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市国资委提出的专项工作要求,可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